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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富源县民政局
  • 015158708/2024-08618
  • 2024-02-27 16:50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

三、实施机关: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

五、子项: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2019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6)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3.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1)法人登记申请书;

2)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4)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5)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6)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7)章程草案。

4.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7.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8.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9.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0.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11.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12.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13.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取得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清算债权债务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法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法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宗教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