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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 富源县司法局
  • 015158708/2023-08638
  • 2023-11-16 11:46

为进一步规富源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富源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依法治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草案的起草;

(二)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委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