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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 富源县卫生健康局
  • 015158708/2023-08638
  • 2023-11-16 11:37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富源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编制或调整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卫生健康规划、基层卫生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制定和统筹区域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制定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县卫生健康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领域有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分级诊疗制度、基层和基本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卫生健康领域涉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四)决定对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

(五)提请县政府发布的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文件;

(六)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健康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其他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