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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民政局对富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黄泥河代表团)

  • 富源县民政局
  • 015158708/2024-08618
  • 2023-06-26 11:47

黄泥河代表团陈开选等1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进生态节地葬法的议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建议

(一)节地生态安葬可以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按照市级统一要求,每个公墓都要建有2种及以上的生态安葬方式,我们县严格按照此规定落实,各乡镇(街道)都在公墓区域内划定了生态葬区。由于县级没有相应的生态安葬激励措施,所以选择生态安葬的丧属寥寥无几。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生态安葬设施设备的建设力度和资金投入,争取出台相应的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做好生态安葬宣传引导工作,逐步提升我县生态安葬率。

(二)突破在公墓区域进行生态安葬的限制,在本村范围内划定一个区域进行生态安葬方面。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规定: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入公墓安葬、墓碑小型化,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规定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包括:1.立体安葬: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 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公墓骨灰安葬的单人或双人墓位,硬化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3. 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在公墓内采取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或墓碑;4. 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富源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进行树葬、花葬等其他不保留骨灰的生态文明殡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应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取证下在指定的公墓内进行,并由民政部门按程序给予办理生态安葬证。依照上述这些规定,骨灰是不允许在公墓、骨灰堂(塔)等规定区域以外安葬或随意处置的,在公墓范围外划定区域进行生态葬,会因监管困难导致政策执行变形走样,遵照省市的指导意见,目前还不宜突破。

二、关于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的建议

根据《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富政办发〔2021〕21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对丧事活动的引导和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文明丧葬行为,努力做到“四个提倡”,严格执行“六个禁止”。提倡丧属佩戴黑纱和白花代替孝服和白手巾,以开家庭追思会(吊唁会)的方式哀悼逝者;提倡在公墓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提倡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上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低碳祭扫;提倡在殡仪馆或红白理事会等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反对大操大办、浪费攀比,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治丧、祭祀期间,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骗取财物,给丧属指定遗体出门、遗体火化的时间,唆使丧属违反殡葬管理制度;禁止在城市公共区域、集镇广场、村庄等公共场所和公路沿线搭建灵堂、停放遗体、绕棺搭桥、游丧、抛撒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禁止在治丧、祭祀期间扬钱,制作和焚烧狮马鹿象、俑人等纸扎用品;禁止跳“狮子”、开“演唱会”等闹丧活动;禁止其他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党员干部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要求和殡葬政策规定,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新风。为了保证殡葬移风易俗顺利推进,2020年以来,富源县民政局成立了4个监督检查小组,持续对全县范围殡葬移风易俗开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对相关乡镇(街道)进行了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做出了“取消惠民殡葬补助”的处罚。今后,我们将持续开展殡葬移风易俗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殡葬移风易俗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黄泥河镇、十八连山镇、古敢水族乡等乡镇遗体统筹安排到兴义市、罗平县殡仪馆火化的建议

根据《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富政办法〔2022〕60号)相关精神,遗体外运不在清单目录内,不需要再进行审批。2023年3月15日以来,结合群众实际需求,由群众选择在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报备,建立信息台账,统筹安排火化相关事宜。

四、关于建立健全殡葬改革行业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目前全县审批登记的丧葬用品销售点有3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2家殡葬用品销售点,丧属可根据需求自行购买所需丧葬用品。2021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富源县殡葬业价格秩序 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丧葬用品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此外,每年下半年县民政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限期纠正,严格督促丧葬用品销售单位提供价质相当的合格产品,落实明码标价、不诱导不捆绑销售等要求。下一步,县民政局将持续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形成常态,努力推动形成健康文明诚信的殡葬用品市场环境。

在经营性公墓价格监管方面,《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根据相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以下工作,第一,督促企业落实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第二,对经营单位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提供服务、炒买、炒卖等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督促落实建设公益性墓位(主要用于满足困难家庭和兜底保障特殊群体需求)。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墓经营单位凭殡仪馆(火化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并向认购者发放墓穴证书,我县的源宝山公墓实行实名登记销售,且墓穴不可转让、买卖。县经营性公墓运营以来,我们严格督促公墓经营单位对墓穴明码标价并进行价格公示,禁止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禁止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目前,经营性公墓有3880元、4880元、4888元、9800元、11880元、17800元、18800元、28800元、29800元、31800、元、39800元、41800元、42800元、51800元、61800元、63800元、71800元、73800元、91800元的十九个价格梯次供丧属选择,其中30000元以下墓穴占比达56.59%。下步,我们将严格履行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督查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加快推进工程进度,增加墓穴总量,让群众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督促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诱导消费、散布不实信息等不良现象,防止过度炒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定价形成合理的梯次价格,照顾中低收入层次需求。

感谢各位代表提出的宝贵建议,对还没有办理完成的事项,我们会持续努力,确保办好取得实效;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积极争取;对因政策限制不具备条件的,望给予理解,同时也恳请帮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希望你们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关注殡葬改革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办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科科长晏燮

督办人:县民政局副局长刘正华




富源县民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