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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富政复决字〔2022〕4号)

  • 富源县司法局
  • 富政复决字〔2022〕4号
  • 015158708/2022-07973
  • 2022-07-04 09:07

申请人:兰雨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02********6254,四川省内江市人,身份证记载住址为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湾桥村

被申请人: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 5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规定时间及时给出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在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因该店存在侵犯申请人的权益,故此向: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申请人予2022-4-21日至2022-5-6日也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关调解方面的流程或程序问题,也未征求申请人相关意见,从未组织过任何形式的调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被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从全国12315平台接到的是申请人兰雨杰的举报件,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申请人所申请复议事实不存在。

第二、目前案件还在断续查办中,处罚结果会根据调查最终结果依法做出,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规定时间及时给出处理答复”的申请事项不能成立。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内容有晨熙便利店的店名;举报单编号;商品名称:腌制罗卜丝;日期:2022-04-21)。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

《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编号:1530325002022042189133870)。其中登记时间栏为“2022-04-21”、举报人栏为“兰雨杰”、举报对象为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举报问题类型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云南富源本地特产店)购买了一袋腌制泡菜,消费13元,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小作坊名称,以及虚假标注检验合格,以及净含量乱写严重违反食品法”;

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一份;

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页面打印件一份。其中记录类型栏内容为“举报”、登记日期栏内容为“2022-04-21”、举报人信息栏为“兰雨杰”;

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时间为2022429日,当事人栏为“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

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富市监责改〔2022042901号)。对象为: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落款时间为2022429日;

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共3页,被询问人为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经营者吴演钰,时间为2022512日;

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512日,部门负责人意见栏意见为“同意”;

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处理流程中“‘反馈信息页面”打印件一份。页面反馈信息记录栏的内容为“在2022-5-13 1029 由 十八连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进行 核查反馈 选择 立案 操作,内容为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该店经营者吴演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拼多多平台商品管理页面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店标签标识不规范商品已下架;

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拼多多平台已销售商品订单打印件三份。用以证明该店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商品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421日,申请人兰雨杰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举报渠道举报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售卖的腌制泡菜存在产品没有小作坊名称、虚假标注检验合格、净含量乱写。202242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在见网上售卖的腌制泡菜标识标签存在问题,遂责令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网上售卖腌制泡菜下架处理。被举报人202251日已下架该腌制泡菜。20225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1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 “反馈信息”栏向举报人反馈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信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栏录入的信息是投诉还是举报?如果是举报,该举报信息是否包含投诉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结合申请人于20224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录入的“举报内容”:“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小作坊名称,以及虚假标注检验合格,以及净含量乱写严重违反食品法”,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处理办法》关于举报的定义,且不包含投诉内容。因此,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421日收到举报材料,429日对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进行实地核查,512日对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进行立案处理,5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举报人回复了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申请人兰雨杰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富源十八连山镇晨熙便利店一案中,处理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