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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富政复决字〔2022〕1号)

  • 富源县司法局
  • 富政复决字〔2022〕1号
  • 015158708/2024-08618
  • 2022-03-28 09:01

申 请 人:李得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738,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

被 申 请 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建吉富,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富公(十)行罚决字〔2022〕2号)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 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请示,审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8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富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公(十)行罚决字〔2022〕2号)。

申请人称:

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所使用的电是属于申请人家的私有财产,电线杆子是申请人的哥哥建筑在自家地里的,期间所有费用都是自费。雨汪村委会电线杆高压线是之前申请人哥哥请人拉的线,两个跌落式熔断器是申请人哥哥出钱所买,安装费也是申请人所付,所以申请人将雨汪村委会电线杆上的熔断器挑下一个来,属于合法合理处置私有财产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影响,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申请人称:

2022年1月5日10时20分,富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林斯强报称:“在十八连山镇富江公路加油站,有人来我们加油站闹事,请处警。”经查明,雷军在十八连山镇富江公路德黑村路段建了一个加油站,李得兵父亲参与施工建设,有一棵电线杆栽在李得兵家地里。后雷军将加油站承包给林斯强等人经营。李得兵家属以雷军欠施工款为由多次到加油站闹事,报警后都当场处置了。此次纠纷是因为李得兵家以要盖房子为由要求加油站移除栽在李得兵家地里的电线杆,但加油站没有移除。2022年1月5日10时许,李得兵用绝缘棒将位于雨汪村委会者村山坡处的电杆上的户外高压跌落式熔断器打掉一个,熔断器打掉后加油站断电,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得兵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两份《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为:1.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一本(复印件),卷内55页,加封面共56页;2.询问笔录三份(复印件);3.富江公路(十八连山段)征地及地上附作物登记表两份(复印件,共4页)。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10时左右,申请人李得兵将位于雨汪村委会者村山坡上的电线塔(10KV海子线N46.17.76.54)上一根跌落式熔断器挑落,导致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德黑村“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停电,富源县公安局认定李得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富公(十)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得兵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另查明,该电线塔属于富源供电有限公司,从该电线塔拉往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的电线系富源县交通局架设,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得凤亦承认该线路为公路局架设。交通局没有使用该线路后,该线路由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德黑村“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使用。该加油站之前称为“朝阳加油站”。李得凤称:“当时是雷军叫我父亲栽的杆子,费用是我父亲垫付的,后来雷军没有把钱给我们,所以杆子和上面的东西就属于我们的了。”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李得兵供述称:“前些年建朝阳加油站的时候,我爸在加油站上班,当时加油站的老板雷军和我爸商量他们加油站的电线杆栽在我家地里,后来他们加油站换老板了,昨天我就去朝阳加油站打招呼喊他们加油站把电线杆移走,我家要在地里建房子,今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去朝阳加油站他们还没有把我家地里的电线杆移走,我就用绝缘棒把他们朝阳加油站位于雨汪者村山坡上的变压器上的电闸打掉了一个,这样他们加油站的电就停了,后面朝阳加油站的人就报警了,事情就是这样的。”从笔录中反映,后来李得兵将打掉的电闸从地上捡起来拿给了加油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明知将海子线N46.17.76.54电杆上的熔断器挑落后会导致加油站断电的情况下,仍故意将该熔断器挑落,导致该加油站断电,富源县公安局据此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处罚案程序合法;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5日,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的挑落的熔断器是自己家的私有财产,但不能提供有力的物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所挑落的是朝阳加油站位于者村山坡上的电杆上的电闸,后亦将挑落的该熔断器送还加油站,因此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富源县公安局作出的富公(十)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正确,处罚幅度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富公(十)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