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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曲政办规〔2022〕3号
  • 015158708/2023-08638
  • 2022-04-09 14: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核查

第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书信、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060000,邮箱: qj6060000@126.com,通讯及走访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南路 104 号)。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举报事项 3 日内,将举报事项交由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安委办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束1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原则上自接到核查处理任务之日起7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第三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三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事项,应当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按200元—2000元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