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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富源县民政局
  • 015158708/2021-03623
  • 2019-04-30 17:35

一:我县从什么时候起推行火葬?

答:2019年6月1日起,在富源县境内死亡的公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入葬公墓。(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二:遗体火化有没有时限要求?

答:遗体应当自确认死亡之日起10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24小时。

三:发生人员死亡后,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答: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须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在家正常死亡的,须有村(社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无主尸体,经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施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报警的,经公安部门检验后,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四:富源县殡葬惠民政策有哪些?

具有富源县户籍的居民(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的除外)死亡后,遗体火化并按规定处理骨灰的,一般对象一次性给予3000元惠民殡葬补助;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一次性给予4000 元惠民殡葬补助。丧属携带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生态安葬证)、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惠民殡葬补助。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死亡后,丧属如何领取抚恤费?

答: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富单位)、群团组织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并按规定处理骨灰的,丧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丧属或所在单位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生态安葬证)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外来人员在富源县境内死亡后如何处理?

答: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外来人员,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严禁遗体非法外运,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的,须经县民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七:公墓墓地的使用有没有期限?

答: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办理延期手续,到期后经公墓经营管理者书面告知或者公告后180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可采用迁移、深埋等方式处理。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骨灰入葬,墓穴面积不超1平方米;墓碑高度(含基座)不得超过地面0.8米。

八: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是哪些?

答: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属公益性公共设施,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坚持公益性服务方向,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