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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富源县交通运输局
  • 015158708/2021-02301
  • 2021-08-04 10:01

富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以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富源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单位公示栏、宣传册、公示卡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公示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富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六、管理与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富源县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时,对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局各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各执法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扣押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七条 许可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处罚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九条 强制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适当;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条 需要政策法规科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科经过法制审核,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提出书面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撤回、纠正或者重新提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其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局负责人办公会或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科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