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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 曲富环罚〔2020〕07号
  • 015158708/2021-01298
  • 2020-10-12 17:15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富环罚〔202007

富源县聚源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913495495

地址:富源县大河镇恩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绍英

我局于202009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0929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19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007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曲靖商业银行富源县支行户名:富源县财政局

账号:5322257001200000001140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源县人民政府

1页,共2

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