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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富政发〔2017〕61号
  • 015158708/2023-08653
  • 2017-07-20 17: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富源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好提升县城人居环境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源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农户安置小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左右至邻墙;建筑工地责任区为施工围墙墙基至道路路缘石区域。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人。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人;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出租的门面房“门前三包”责任,由承租者或产权人负责;临街空地按属地管理或“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集贸市场“门前三包”责任由主管单位负责;居民小区“门前三包”责任由权属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建筑工地“门前三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职责分工。中安街道办事处、胜境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城区主次干道、商业门店、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中安街道办事处、胜境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和建筑工地“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落实。县城集贸市场、交易市场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落实。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与下属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中安街道办事处、胜境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直属单位、社区农户安置小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无“牛皮癣”小广告;垃圾实行袋装并定时定点投放;公共环卫设施外观整洁、完好;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

(二)包绿化。负责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整洁完好。禁止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或张贴小广告、宣传标语,行道树下不准烟熏火烤,严禁占用绿地、毁损绿化设施。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不得出店经营、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和修车;禁止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面招牌做到“一店一牌”,门前装潢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按照划定的位置停放;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管)安装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十一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责任对象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对未按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对象,对其参与的评优评先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征求责任对象所在地“门前三包”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在评优评先中进行扣分直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对象予以曝光。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县城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通过课堂讲授、义务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履行不到位,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

第十七条2011年7月5日富源县人民政府第22号公告发布的《富源县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曲府登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