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赵大嫦、向继国,卖方张鹏,买方于2009年10月20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购买坐落于富源县城胜境街汇溪苑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148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富源县国用(2010)第292号,土地使用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12.4平方米。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19374、006524号,但双方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买方于2021年2月23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销富源县国用(2010)第2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其土地使用权由卖方张鹏转移登记到买方赵大嫦、向继国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规定,现公告注销富源县国用(2010)第2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由张鹏变更为赵大嫦、向继国。公告期限:2021年02月23日至2021年3月15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