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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25 10:44  来源: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15128

按照《富源县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859号)要求。现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未明确”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反馈问题

虽印发了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不够,未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未明确所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整改措施

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富源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细化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职责,补充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富源县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富办发〔201859号)要求,一一对应整改,现已完成整改。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富源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贡献富源力量。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靖市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办发〔202033号)、《富源县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富发〔201839号)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七大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和方案等有关规定,对原《富源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富办发〔201710号)进行修订。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我县高度重视,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于2019111日负责草拟了《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多次向各级各部门通过召集部门专家商讨会和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逐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20201116日,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富办发〔202051号)。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富源县县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县人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中央、省、市驻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行业责任。






富源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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