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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07 15:14  来源: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5731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66号)、《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48号)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71号)精神,现就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家庭成员属本县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居住于本县城区内,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2.家庭人数为一人(含一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及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1.家庭成员属本县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居住于本县城区内,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2.家庭人数为一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及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且在其他城市未申请过公共租赁住房;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3.家庭人数为一人(含一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家庭财产低于10万元、无自有产权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提供的材料

1.富源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7.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暂住证明;

8.提供婚姻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关系证明;

9.属优先照顾的申请家庭成员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含市级)等(原件及复印件);

10.县住房保障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提供的材料

1.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8、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租赁备案证;

9.提供婚姻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关系证明;

10.属优先照顾的申请家庭成员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含市级)等(原件及复印件);

11.县住房保障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

1.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6、就业和收入证明;

7.纳税证明;

8.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暂住证明;

11.提供婚姻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关系证明;

12.县住房保障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向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自谋职业办公室或县(镇)直单位及社区对申请人的住房、就业、收入、户口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保障性住房证明。申请人持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材料到富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进行廉租住房申报。

(二)申请县城统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到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就业和收入情况、户口情况、社会保险缴纳(领取)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复审,单位主管部门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复审意见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统一到富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集中申报。

(三)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到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就业和收入情况、户口情况、社会保险缴纳(领取)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乡、镇(街道)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出具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出具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进行持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轮候配租,将配租结果报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申请时间: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6日。

五、申报地点:富源北站胜境广场县政务服务中心南三楼住建窗口

联系电话:0874—4618618。

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年申报,凡过去申报未批准的,若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须重新申报。

七、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实行轮候配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定期对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取消轮候配租资格。


咨询电话:0874-4614398





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7日

中共富源县委组织部关于《富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富源县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的公示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